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7民初2542号
原告内黄了茶冷饮店,经营场所,内黄县城关镇朝阳路东段88号。
经营者***。
被告河南武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石盘屯乡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时**,职务总经理。
被告内黄县城关镇中心学校,住所地,内黄县朝阳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了茶冷饮店与被告河南武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黄县城关镇中心学校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了茶冷饮店于2022年5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了茶冷饮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黄了茶冷饮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