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邦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4762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街道利民东路612号外经广场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U13UM2M。
法定代表人:魏仁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查育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黄 婷
书 记 员 程 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