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民初6004号
原告:深圳市明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雅社区宝民一路286号鸿景园2栋2A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4053116。
法定代表人:温文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心朦,广东百业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典汉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南路1A号锦尚商业楼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47461M。
法定代表人:杨恒湖。
原告深圳市明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典汉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明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瑞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陶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