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32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典汉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典汉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典汉濠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0008.33元(利息以被告所欠工程款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20008.33元);2.判令典汉濠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3.典汉濠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的诉讼费用,由***向法院预交且胜诉的诉讼费,***申请向法院退回。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90008.33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典汉濠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典汉濠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人民币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12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由典汉濠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向一审法院预付,由一审法院退还给***。典汉濠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上述费用,拒不缴纳的,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对**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请求法院驳回**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典汉濠公司述称:具体意见与**的上诉意见一致。
原审被告***述称,对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与**签订的分包协议,从**处分包的涉案工程。双方亦于2021年2月4日达成协议,**同意在2021年4月1日前结清包含工人工资在内的所有施工款项(共计35万元整)。原审依据上述事实判令**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以其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涉案工程与其无关等为由提起上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50.1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泷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