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22执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曹发展,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察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曹发展与***、张家口市察北兴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公安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