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甘1021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
被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某。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许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某给付柴油款446084元及利息,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8441元,保全费32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的工程款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