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甘1027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主管。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隆庆律师事务西安分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执行(2017)甘1002民初2348号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9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1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在合水县板桥乡有油井钻井设备一套,现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另案中查封并处置中,且该财产在另案处置结束后有余款,我院已裁定扣留该款。被执行人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经过及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7)甘1002民初2348号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永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