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021民初698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真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6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47元,减半收取计10673.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樊世刚
审判员王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