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甘1021执保27号
申请执行人许某。
被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许某与被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82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款中的5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工程款中的55万元冻结,期限为2017年4月18日至2019年4月18日。
本院认为,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1民初823-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许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甘1021民初823-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