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庆城民初字第858号
原告***
被告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