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1027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佺,甘肃隆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在合水县板桥乡有油井钻井设备一套,被庆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另案时查封并处置中,且有余款,我院裁定扣留该余款,申请执行人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以(2017)甘1027执46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5月14日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依法提取庆城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另案中查封并处置财产的余款1759456元(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已领取),对下欠部分庆阳立诚石油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并申请撤回对陕西凯隆石油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1027执恢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脱生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