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002民初517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27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客户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北大街124号建行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客户经理,住庆阳市西峰区育才路108号华宇名城。
被告:甘肃华凯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城县长庆北路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长庆北路93号。
被告:***,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卿华名苑。
被告:***,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水岸绿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被告甘肃华凯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于2018年2月27日以被告甘肃华凯油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将借款本息清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4元,减半收取385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贾坚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耿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