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42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上官镇孟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番田村沁龙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诉人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分别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经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对于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亦表示同意。因此对于双方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1)豫082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为2995元,以及保全费2120元,合计5115元,由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5元,由滑县通达管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