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25民初412号
原告:**,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27
委托代理人***,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73
被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运收,男,1964年12月2日,住温县
被告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张圪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0160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张圪垱村民委员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