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25民初42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县番田镇番田村沁龙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男,1964年12月2日,住温县,
被告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张圪垱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焦作市源恒通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温县张羌街道办事处张圪垱村民委员会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