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明电梯有限公司

河南科明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3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中澳新天A栋15楼1510室。
被执行人:**,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科明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科明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9月9日至2021年11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证券、保险信息。
三、2021年10月22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
四、2021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1月25日,依据民事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豫K×××××号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15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201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姚伟华
审判员  耿鹏帅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