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深圳非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022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非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57621M。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821Y。
被执行人林理盛,男,汉族,1970年1月1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蔡岳英,女,汉族,1972年5月2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刘文雅,女,汉族,1989年6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赵泽勇,男,汉族,1986年2月4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林泽钦,男,汉族,1993年8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非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刘文雅、赵泽勇、林泽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衢仲经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刘文雅、赵泽勇、林泽钦应履行支付人民币846809.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泽勇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街纯水岸(九期)1栋2-17B(不动产权证证号:××)的房产;已冻结被执行人林理盛的公积金账户×××49、被执行人蔡岳英的公积金账户2049********和被执行人林泽钦的公积金账户2114********,期限均至2022年09月17日;经查明被执行人林理盛名下位于东莞市××镇××村××路××洋房xxxxxx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6号]在仲裁过程中已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20)粤1973执保1327号依法保全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到2023年4月23日,因上述房产抵押权金额过高,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锐钊
审判员  刘晓丹
审判员  胡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赖燕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