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60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7月5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821Y。
法定代表人:林理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9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719755.50元、受理费和保全费1468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99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99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