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9165号
原告:***,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适贤,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821Y。
法定代表人:林理盛。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风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