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1618号
申请人:***,男,1981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栋4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821Y。
法定代表人:林理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峰
审判员 王金德
审判员 丁爱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