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29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非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M。
法定代表人谢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梁,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Y。
法定代表人林理盛。
被执行人林理盛,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蔡岳英,女,1972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刘文雅,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林泽钦,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非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理盛、蔡岳英、刘文雅、***、林泽钦追偿权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经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仲裁过程中,依照申请执行人深圳非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2020)粤1973财保588号裁定书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林理盛名下位于广东省××房[权属证号:粤(2017)东莞不动产权第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4月23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房产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住所地为宝安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衢州仲裁委员会(2019)衢仲经裁字第18号仲裁裁决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 长 )李祥
执行员 (审判员)杨雁楷
执行员 李 扬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姜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