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10827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10303D。
法定代表人:杨志群。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中粮商务公园3楼4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21821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蔡岳英,女,1972年5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蔡岳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94民初46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15196.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东莞市××路蓝山××洋房××1802的房产,因上述财产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分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81%的股权和被执行人蔡岳英持有的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9%的股权,本院暂无法处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TN669的小型汽车和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码为BCS586的大型汽车,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案诉讼费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朱希文
执行员 闫志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林海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