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523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向生来,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黄亭市镇烟山村*组***号。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号*栋***户。
被执行人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楼四楼。
申请人向生来与被执行人***、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湘052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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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黄理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陆国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