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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陶定安,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陶定安与被执行人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定安与被执行人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135104元(含执行费、诉讼费、迟延履行金),2018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陶定安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2018年6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对(2017)湘030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2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建伟
审判员曾海龙
代理审判员廖水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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