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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2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传奇西路9号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才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3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湖南茂硕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应付***之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理
审判员 罗 锟
审判员 刘 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一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