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民初262号
申请人:馆陶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罗章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合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赶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馆陶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合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合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支公司签订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付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合盛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冀(2018)馆陶县不动产权00××83号不动产一处。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馆陶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