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33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罗章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东生,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李聚忠,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馆陶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一、被告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馆陶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24640元,原告馆陶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52元,被告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9888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股权,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到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主管单位河北馆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企业一直未建成投产。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市立元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3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永哲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郭书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