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10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903房。
法定代表人:章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先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乐,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广州视宇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视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先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视宇公司诉称:2017年9月22日22:14,原告的京东店铺(maxhub视宇专卖店),在设置店铺促销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原价25999元的商品“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货号为SC75MC”,促销价设置成300元,而原告促销本意是每件商品优惠300元。即原价25999元,现以25699元出售,但由于设置错误,将商品设置为以300元出售。一分钟后,工作人员发现错误后立即更改,但已经产生80个订单,其中包含编号为62932176200的订单。
次日,原告将出错的上述80个订单相关资料通过邮件反馈到京东平台邮箱bc@jd.com(京东专门处理此类出错事件的部门),当天京东平台回复了原告解决处理方案:由原告店铺联系买家取消订单,并对取消订单的买家补偿30京券/单。原告按照京东建议的处理方法联系所有买家,但是通过京东平台、短信方式联系被告,被告均没有予以答复。
事发后,原告也按照京东购物平台的要求,向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交京东平台备案,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以及处理经过予以说明。
原告因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优惠300元的货物错标成售价300元的货物在京东平台上出售,但涉案的“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货号为SC75MC”,原定售价是25999元,原告工作人员标错行为是对商品标出售价的错误认识。且原告对涉案的商品进货价为15500元,若按照300元出售,将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涉案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撤销订单号62932176200的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及提交反诉辩称: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被告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店铺“maxhub视宇专卖店”中购买商品:(MAXHUB/CU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订单数量1个。详细订单信息如下:订单编号:62932176200,订单金额:300元,数量1个,付款方式:在线支付。
被告以厂家自送形式发出货物,但至今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只是短信提醒所购买商品价格标错。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所购买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均展示在京东商城网址之上,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原告购买此商品并完成在线支付,已构成对被告要约的有效承诺。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商家立即按订单合同交付货物,如无法交付货物赔偿原告损失25699元,另卖家承担虚假发货损失900元,合计26599元;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原告广州视宇公司对被告***提出的反诉答辩称:案件实际操作人是刘洪乐,并非***,在裁判文书网上刘洪乐有多起诉对方公司事后撤诉的裁定书,刘洪乐一直以起诉对方公司获得赔偿为其一项经营的手段,而非正常的买受者,这些所有被起诉公司中均为京东的店铺,所以我方认为,刘洪乐是以起诉店家为营生,所以他的行为并非正常交易行为,我方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按本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视宇公司为京东店铺maxhub视宇专卖店的所有者(授权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京东商城购买原告店铺商品: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订单数量为1个,订单编号为62932176200,订单金额为300元,付款方式为在线支付,送货方式为普通快递。
又查明,订单编号为62932176200的商品2017年9月22日22时14分06秒被告提交订单,等待第三方卖家系统确认;2017年9月23日14时59分56秒被告付款完毕;2019年1月4日16时20分59秒商品出库,但被告至今未收到订单商品。
另查明,2017年9月22日22时14分07秒该商品在京东商城标价为300元。原告提交证据证实,往日该商品在京东商城标价为25999元,被告购买该商品时,其标价300元系其工作人员在搞商品促销活动时标注错误。该商品原告主张进货价格为155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事发后原告向被告发送短信,告知商品价格标记错误及处理事宜。庭审中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交有关法院判决,请求依据上述判决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
以上事实有订单、发票、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目前网络购物活动中,购物平台常会出现以明显低于原价甚至进价的价格开展秒杀、折扣等促销活动,有的还会进行零元购物,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处理库存等,也是一种常用的营销手段,这种营销手段也存在于现实购物活动中,故对于被告而言,其在看到商品标价为300元时,无法判断是该网站标价错误,还是网购平台开展的促销活动,基于对网购的一般认知,其认为该标注价格是实际销售价格也具有合理性。同时作为卖家的原告,在网站标注了商品详细信息及价格,在买家进行了下单及付款操作后,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原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发货义务,若商家存在此种情况又无需承担责任,将不利于网络购物市场的规制,甚至放任商家恶意促销等情形的出现。同时,原告作为销售者其应当尽到审查及管理的义务,对于其自身过错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撤销京东订单号62932176200的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广州视宇公司交付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或赔偿相应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广州视宇公司应向被告履行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的交付义务,若原告不能交付上述货物,应按照原告在平台上标注的日常价格25999元扣除优惠300元即25699元进行赔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交付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若原告不能交付上述商品则按照其在平台上标注的日常价格扣除优惠300元后赔付被告***25699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款项,限判决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案件反诉费221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