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5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903房。
法定代表人:章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先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
上诉人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应进一步查明,涉案合同是否因重大误解而订立,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京东订单号62960012679、62948533006、62932145544、62950512559的合同,原审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及其第五项的规定,审查本案是否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和应否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