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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85民初6349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90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4419743Y。
法定代表人:章寒,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订单交付货物,若不能履约交付,要求赔偿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2日,原告通过京东商城经营的店铺”maxhub视宇专卖店”购买商品,原告所购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信息详细展示在购物记录上,内容明确具体,按照一般理解其意义为商品标价展示出售。原告通过一系列正常操作购买此商品并完成在线支付,商家虚假发货,订单编号62960122822,合同约定的收货地址为山东省莱西市。到此,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综上,原告与被告就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交付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莱西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2017年9月22日22:14我司京东店铺maxhub视宇专卖店,在设置店铺促销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原价25999元的商品”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货号为SC75MC”,促销价设置成300元,而我司促销本意是每件商品优惠300元,因设置错误,将商品设置为以300元出售。一分钟后,工作人员发现错误后立即更改,但已产生订单80个,包括本案所诉订单。次日,我司将上述80个订单相关资料通过邮件反馈到京东平台邮箱bc@jd.com,当天京东平台回复了我司解决方案:由我司店铺联系买家取消订单,并对取消订单的买家补偿30京券/单。我司按照京东建议联系所有买家,通过京东平台、短信方式联系原告,原告均没有答复。事发后,我司按照京东购物平台的要求,向广州市工商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对此次事件的发生及处理经过予以说明,交京东平台备案。二、涉案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将造成我司重大损失。我司因工作人员失误将优惠300元的货物错标成售价300元,涉案商品原定售价25999元,我司对涉案商品进货价15500元,若按照300元出售,将使我司遭受重大损失。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很显然也是知道该商品的价值并非300元。因此,我司认为,涉案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三、原告诉请的订单在京东交易平台上属于异常订单。据京东平台论坛中提供的《异常订单的介绍及处理办法》,订单量大、地址雷同、手机号众多、集中在某个商品某个时间段的订单属于异常订单,可能是利用软件下单,其目的是为了牟利或占用库存。经我司统计,在上述时间产生的80个订单中,有18个订单客户地址均是青岛莱西市,多个订单显示同一个联系电话,涉案订单显示买家邹先生即本案原告,原告还有另一个订单,收货地址均是青岛市莱西市龙水街道南市场德王肉食,联系电话均是153××××4405。据京东平台的资料,原告所购买的两个订单均是异常订单。我司对异常订单根据京东平台所提供的方案予以处理,并多次联系原告,原告一直未予答复,并于2017年9月25日径行起诉,且只起诉一个订单。因此,我司认为,原告诉请的订单并非以购买为目的,而是以索赔或其他不良目的的订单。综上,我司认为,涉案合同是因我司工作人员因过失输入错误单价,我司对合同的订立存在重大误解,且原告是在恶意刷单的情况下订立的,原告恶意刷单的行为有利用诉讼敲诈的嫌疑,我司保留追究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涉案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且原告恶意刷单的行为不利于互联网交易的良性发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涉案合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京东商城网站的卖家,店铺名称”maxhub视宇专卖店”。2017年9月22日22:14:07,原告在京东商城下单,购买”maxhub视宇专卖店”的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单机一台,订单编号62960122822,京东价300元,配送方式普通送货。2017年9月23日16:04:16原告微信付款300元,2017年9月23日16:04:20原告订单进入被告卖家库房,等待出库。
2017年9月23日9:39,被告发邮件至京东商城邮箱bc@jd.com,邮件主题:商家错标事件报备处理,内容如下:我们店铺由于操作失误出现错标事件,拍下大量订单,部分已付款订单收货地址相同,不同ID,是批量下单,联系了付款订单收货人,疑似团队操作恶意订单,有电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现提交报备信息,请协商处理。2017年9月23日11:13京东回复邮件,部分内容如下:涉及已付款订单如不能履约发货,建议取消,补偿30京券/单。
2017年9月25日、9月26日被告通过京东咚咚平台联系原告,告知原告22号拍下的错标商品,已反馈至京东平台,订单确认不会发货,京东平台提出了可赔付方案(2017年9月25日12:18的信息中为30元京券,9月25日12:55、9月26日12:55的信息中为50元京券/京豆),为不耽误货款300元的使用,请买家申请退款或联系京东客服电话协助取消订单和申请赔付。原告未予回复,于2017年9月27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涉案商品被告进价为15500元,在京东商城的往日销售价为25999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订单、发票、邮件等证明材料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被告入驻京东商城平台,并在该平台发布商品出售信息,该信息包括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配置、售价、交货方式等,原告通过京东商城平台向被告下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订单已经被告系统确认,并支付了货款,原告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被告则认为合同系基于重大误解,应予撤销,现本案应综合考量讼争合同是否是可撤销合同?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涉案商品进价15500元,在京东商城网店显示的平时销售价是25999元,而原告下单时的价格仅为300元,价格相差相当悬殊,即使被告搞促销活动,也没必要如此亏本销售,不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及趋利性,现被告提出是其工作人员失误,错将优惠300元设置成售价300元,且其在发现错误后已及时将商家错标事件报备京东平台,并与原告联系,因此本院认为,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涉案商品的成本价格,被告所述的错将优惠300元设置成售价300元更符合客观实际,被告将涉案商品以300元出售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重大误解的行为,涉案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被告辩称的涉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本案被告虽抗辩称涉案合同是可撤销合同,但被告并未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合同的反诉主张,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不对合同的撤销作出处理。因本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被告所享有的撤销权尚未消灭,合同效力待定,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的处理及过错方责任的承担,双方可另行主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淑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吕晓敏
书 记 员 张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