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983民初1373号
原告:***,女,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乐,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905号。
法定代表人:章寒。
原告***与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视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视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被告在京东商城经营的店铺“maxhub视宇专卖店”中购买商品: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订单数量:4个,订单编号:62960012679、62950512559、62948533006、62932145544,订单金额:300元,数量4个,付款方式:在线支付。被告至今未发出货物,只是短信提醒所购买商品价格标错。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所购买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详细信息均展示在京东商城网址之上,内容明确具体,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原告在购买此商品后完成在线支付,已构成对被告要约的有效承诺。故请求:1、要求商家立即按订单合同交付货物(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4,如无法交付则赔偿原告损失1027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视宇公司缺席提交答辩状辩称: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涉案合同是在答辩人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答辩人重大损失,属于可撤销合同,且被答辩人在京东网络购物平台购物时恶意刷单,被答辩人请求贵院判决撤销涉案合同,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视宇公司为京东店铺maxhub视宇专卖店的所有者。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京东商城购买被告店铺商品:MAXHU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订单数量为4个,订单编号分别为62960012679、62950512559、62948533006、62932145544,每个订单金额为300元,付款方式为在线支付,送货方式为普通送货。
又查明,订单编号为62960012679的商品2017年9月22日22时14分06秒原告提交订单,等待第三方卖家系统确认;2017年9月22日22时22分47秒原告付款完毕;2017年9月22日22时22分50秒订单进入第三家库房,准备出库。订单编号为62950512559的商品2017年9月22日22时14分06秒原告提交订单,等待第三方卖家系统确认;2017年9月22日22时24分56秒原告付款完毕;2017年9月22日22时25分10秒订单进入第三家库房,准备出库。订单编号为62948533006的商品2017年9月22日22时14分07秒原告提交订单,等待第三方卖家系统确认;2017年9月23日14时57分57秒原告付款完毕;2017年9月23日14时58分01秒订单进入第三家库房,准备出库。订单编号为62932145544的商品2017年9月22日22时14分07秒原告提交订单,等待第三方卖家系统确认;2017年9月23日14时57分38秒原告付款完毕;2017年9月23日14时57分49秒订单进入第三家库房,准备出库。
另查明,2017年9月22日22时14分07秒该商品在京东商城标价为300元。往日该商品在京东商城标价为25999元。该商品进货价格为15500元。自2017年9月23日12时42分04秒及2017年9月23日16时09分00秒被告向原告发送短信,告知商品价格标记错误及处理事宜。
以上事实有订单、发票、短信记录等证明材料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目前网络购物活动中,购物平台常会出现以明显低于原价甚至进价的价格开展秒杀、折扣等促销活动,有的还会进行零元购物,目的是为了吸引消费者、处理库存等,也是一种常用的营销手段,这种营销手段也存在于现实购物活动中,故对于原告而言,其在看到商品标价为300元时,认为其是实际销售价格也具有合理性。同时作为卖家的被告,在网站标注了商品详细信息及价格,在买家进行了下单及付款操作后,应视为双方达成了合意,被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履行发货义务,若商家存在此种情况又无需承担责任,将不利于网络购物市场的规制,甚至放任商家恶意促销等情形的出现。同时,被告作为销售者其应当尽到审查及管理的义务,对于其自身过错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交付相应货物的义务。但是同时,从订单信息可以看出,对于原告四个订单,商品相同,购买人姓名相同,但地址及电话均不同,从此角度来看原告存在恶意成分,故原告要求给付台M×××××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或赔偿相应损失,本院不予全部采信,本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向原告履行台M×××××B/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交付义务,若被告不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按照被告在平台上标注的日常价格25999元进行赔付,同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另三台设备款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一台M×××××/CVTOUCH智能会议平板触摸屏交互式互动电子白板教学一体机75英寸标准版75英寸单机,若被告不能交付则按照被告在平台上标注的日常价格赔付原告25999元;
二、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另三台设备款9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给付内容款项,限判决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原告***承担589元,由被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景韫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