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5434号
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94838E。
法定代表人:**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621834049。
法定代表人:郑创展。
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 少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文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