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天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5434号 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94838E。 法定代表人:**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源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0621834049。 法定代表人:郑创展。 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广东中科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奚  少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邓文彤(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