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6724号之二
原告:广东合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岐关东路**之**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93QL2D。
法定代表人:武德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丹云,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涛,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磡社区王京坑工业区**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669X9。
法定代表人:刘启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合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广东合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合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合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计260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826元,合计4435元(原告已预交7044元,多预交的2609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广东合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刘华民
人民陪审员 施丽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