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8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龙飞大道**颐安地产售楼处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84305。
法定代表人:曾维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磡社区王京坑工业区**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4669X9。
法定代表人:刘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建民,广东深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荷庭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华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华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8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鸿华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红荷庭苑公司支付工程款204261.7元,并自2017年2月11日起计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鸿华通公司在庭审时变更其诉讼请求为:红荷庭苑公司支付鸿华通公司工程款43793.88元,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红荷庭苑公司反诉请求:鸿华通公司赔偿红荷庭苑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91917.77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一审判决:一、红荷庭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鸿华通公司剩余工程款43793.88元,并自2019年1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间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红荷庭苑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1660元(鸿华通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之前已预交4850元),由鸿华通公司负担1530元,红荷庭苑公司负担1790元,退还鸿华通公司1530元;反诉受理费1049元(红荷庭苑公司已预交),由红荷庭苑公司负担。
红荷庭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7民初2809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鸿华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支持红荷庭苑一审反诉请求;2.由鸿华通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红荷庭苑公司与鸿华通公司签订的《华南师范大学附属龙岗大运学校车道车位划线及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在鸿华通公司按照《华南师范大学附属龙岗大运学校车道车位划线及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红荷庭苑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拖欠工程款43793.88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红荷庭苑公司上诉提出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逾期问题。本院认为,红荷庭苑公司与鸿华通公司及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分项工程验收报告》显示“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日,红荷庭苑公司亦未提交其它证据证明鸿华通公司逾期完工,其以《分项工程验收报告》红荷庭苑公司签署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红荷庭苑公司上诉提出鸿华通公司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红荷庭苑公司制作的《颐安集团清单审核汇总对比表》形成时间为2018年7月4日,红荷庭苑公司确认的工程额少于鸿华通公司申报的工程额,鸿华通公司对红荷庭苑公司审核的工程额无异议,说明双方在事实上就工程额进行了最后的确认,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鸿华通公司向红荷庭苑公司主张工程款余额的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红荷庭苑公司上诉提出应按施工合同第2.1.1条约定扣除水电费问题。本院认为,红荷庭苑公司与鸿华通公司已就工程款进行核对,对工程额进行了最后的确认,红荷庭苑公司要求在工程款里扣除结算金额的0.8%,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红荷庭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红荷庭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林  高  峰
审判员 梁  晴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晓静(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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