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执6895号
申请执行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太行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二十二大街交汇处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何帅领。
本院在执行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德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鹏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