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财保71号
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太行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配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滨湖国际城1区2号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台
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配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账号17×××48存款3037402.48元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3037402.4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配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郑州陇海路支行账号17×××48存款3037402.4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卢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