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51号
申请执行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太行大道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滨湖国际城1区2号楼1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台。
被执行人:陈继台,男性,1964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关于申请人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陈继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43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申请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货款2788672元,案件受理费15550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陈继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陈继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东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其名下存款已被多家法院保全、冻结;陈继台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无不动产,其公司己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进行预重整;陈继台个人名下不动产已被我院查封但在银行有抵押。
3、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陈继台其名下车辆系2010年登记,无查封价值。
4、陈继台个人名下股权已被我院冻结处理,但现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进行了排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郑州市三维配电设备有限公司、陈继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治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