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

某某与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4-11-04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昆民初字第2903号
原告***,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委托代理人祁艳,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月,内蒙古圣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法定代表人邓锁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瑞珍,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祁艳、王晓月、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瑞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雇佣的司机,开垃圾清运车。2013年7月4日原告在清运垃圾的过程中,脚被垃圾箱砸伤入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61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520元、护理费1190.8元、误工费32000元、伤残赔偿金92600元、鉴定费14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064.2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96308.5元;2、保留二次手术费的诉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是被告公司雇佣的司机,装运垃圾的活不应该是由原告操作,原告为了赚装卸费,才作垃圾装运的工作。第二,原告操作不当,导致其受伤。第三,如果被告要承担责任,要以医院的证据为实,原告的误工费没有那么高,原告每月工资16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需要有法律依据。第四,被告公司有规定,每车装卸费45元给司机,让司机雇人装卸垃圾,装卸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被告都不负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开垃圾清运车,并另外支付装卸费每车45元给原告用于雇装卸工装卸垃圾。2013年7月4日,原告到包头市昆都仑区中央小区的垃圾点运垃圾,原告和另一名装卸工人打开垃圾箱的门上的铁栓,抬着门往地上放的过程中,因门较重掉下来,砸到原告的脚。原告于当日入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3天,出院诊断为右足第1、2跖骨骨折,花费门诊费及住院医疗费共计15097.85元。出院后,原告又看门诊,共费门诊费共计652.3元。
另查明,原告长女郝玥出生于2006年10月5日,次女郝圣出生于2011年8月25日。
本案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13年12月1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构成九级伤残。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在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因此而受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受雇过程中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操作不当,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根据票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请求,根据相关票据,计算住院期间,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的请求,原告未提供证据,参照自治区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原告未举证,原告自述作为司机,工资构成包括三部分,保底每月1600元,加每运一车10元提成,装卸费另算。被告陈述原告月工资不包括装卸费最高2600元,装卸费是给原告让其雇装卸工人。综合考虑原告的主要工作岗位是司机,认可原告工资每月26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原告构成9级伤残,根据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根据相关标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鉴定费的请求,依据票据,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请求,酌情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6300.06元;
二、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08元;
三、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208元;
四、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476。32元;
五、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5650。67元;
六、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54615。26元;
七、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400元;
八、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九、原告***保留二次手术费的诉权。
以上一至八项共计70058。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元、鉴定费1400元(原告均已预交),被告包头市怡康环卫清运有限公司负担2110元,原告***负担3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树伟

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丽珍
附:赔偿计算清单
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一、医疗费:6300.06元,依据票据,15750.15元×40%。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各208元,40元×13天×40%。
三、护理费:476.32元,参照自治区上年度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13天,33434元÷365天×13天×40%。
四、误工费:5650.67元,每月工资26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63天,2600元÷30天×163天×40%。
五、伤残赔偿金:54615.26,包括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9级伤残,23150元×20年×20%×40%=37040。被扶养人生活费:郝玥,计算至18周岁为11年,17717年×11年×20%÷2×40%=6236.38元,郝圣,计算至18周岁为16年,17717年×16年×20%÷2×40%=11338.88元。
六、精神抚慰金:2400元,6000元×40%。
七、鉴定费:560元,依据票据,1400元×40%。
八、交通费:200元,酌情考虑。
附:本判决及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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