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等与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03民初36号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女,1964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龙源自来水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1993年9月15日,原告承接被告秦皇岛自来水房地产建设的综合写字楼工程,该工程由东方多瑙河贸易有限公司投资,秦皇岛自来水房地产公司于1995年8月20日与原告签订协议,经公证确定工程竣工,并就工程遗留问题达成协议。1997年3月31日,秦皇岛自来水房地产公司为原告出具债务认定证书一份,并于2000年7月28日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公证,但至今仍未归还。该笔欠款系因建设多瑙河大厦产生的债务,依据河北省高院已生效的判决书,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此笔欠款。综上所述,二被告均对此债务承担支付义务,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共计797.351万元,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的多瑙河大厦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因此本案应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即便是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应当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是秦皇岛市海港区,故本案应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