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4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09月0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诉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4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0186号民事判决;二、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2815.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04月0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87.73元,已发还至申请人***;3、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4、传统查控无可供执行财产;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46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