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0105执17304号
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0105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审判长 赵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审判员 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