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81民初3151号
原告:山东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32号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薛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留玉,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4单元19层1901号。
法定代表人:杜政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律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尚善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其已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