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4393号
申请人:河南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东段北侧建业绿色家园47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源市明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济源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市明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源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0000元以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济源市明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济源金康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40000元以内的财产。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变更、转让、过户、抵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