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源正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9001财保216号
申请人:河南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东段北侧建业绿色家园4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灿华。
被申请人:济源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泽南村。
法定代表人卢宣誓。
申请人河南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源正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源正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50元,由申请人河南骏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待审理后确认。逾期不起诉,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