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2789号
申请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崔佐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海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沙井大道**南宁国际商业贸易中心G型商业楼**房
法定代表人:胡大涛。
申请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3565.83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000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7000元;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旺达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53565.8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