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申16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19层1906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广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桐,广西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崔佐钧,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1民终6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宝林
审判员 张国华
审判员 韦荣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