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3民初1893号

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7649300M。

法定代表人:崔佐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海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民主路6-6号阳光新都C栋19层19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7230737994。

法定代表人:李广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报传媒公司)与被告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舰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日报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香海港到庭参加了诉讼。旗舰广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报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旗舰广告公司向日报传媒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463449元;2、判令旗舰广告公司向日报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895056.93元(2019年12月10日前的违约金以每笔未付广告发布费为基数,从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2019年12月11日及之后的违约金以346344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旗舰广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南国早报》《广西日报》是日报传媒公司主办的报纸。2017年至2019年期间,旗舰广告公司预订《南国早报》的版面用于发布广告,双方签订了多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了广告刊登日期、规格、版位、价格、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约定:付款日期为广告发布当月的最后一日前;旗舰广告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日报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旗舰广告公司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日报传媒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内容发布了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旗舰广告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双方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8月2日分别对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发布的广告量及未支付的广告发布费进行了确认,确认截至2019年7月31日旗舰广告公司欠款共计3131039元。2016年至2019年期间,旗舰广告公司也预定《广西日报》的版面用于发布广告,双方签订了多份《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日报传媒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内容发布了广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旗舰广告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对2018、2019年度发布的广告量及未支付的广告发布费进行了确认,确认截至2019年12月10日旗舰广告公司欠款共计332410元。旗舰广告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旗舰广告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旗舰广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6日,日报传媒公司与旗舰广告公司签订《关于2018年度南国早报刊量及欠款双方确认函》,载明经双方核对确认:1、旗舰广告公司2018年度在南国早报刊发的早A广告量为2240906元,总付款0元,2017年早A欠款1688714.9元,旗舰广告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支付2017年早A欠款839673元,至2018年12月31日止旗舰广告公司早A欠款2240906+1688714.9–839673=3089947.9元;2、旗舰广告公司2018年度在南国早报刊发的早B广告量为523510元,总付款80000元,2017年早B欠款已于2018年12月29日结清,至2018年12月31日旗舰广告公司早B欠款523510–80000=443510元。本次对账确认欠款共计3533457.9元。

2019年8月2日,日报传媒公司与旗舰广告公司签订《关于2019年度南国早报刊量及欠款双方确认函》,载明经双方核对确认:1、旗舰广告公司2019年1月至7月在南国早报刊发的早A广告量为574880元,总付款1018853.9元(含2017年广告返点169812元),2017年早A欠款3089947.9元,至2018年7月31日止旗舰广告公司早A欠款3089947.9+574880–1018853.9=2645974元;2、旗舰广告公司2019年1月至7月在南国早报刊发的早B的广告量为41555元,2017年早B欠款443510元,至2019年7月31日止旗舰广告公司广告早B欠款:443510+41555=485065元。本次对账确认欠款共计3131039元。

2019年12月10日,日报传媒公司与旗舰广告公司签订《关于2018、2019年度广西日报刊量及欠款双方确认函》,载明经双方核对确认:1、旗舰广告公司2019年1月1日至12月2日在广西日报刊发的广告费为107380元,总付款为70785元(包括2017年度返点15780元),其中18780元平2018年欠款,52005元平2017年欠款。2019年在广西日报上欠款为107380元;2、旗舰广告公司2018年度在广西日报刊发的广告费为243810元,总付款为93193元(包括2016年度返点16753元),全部用于平2017年欠款。2018年欠款=243810-18780=225030元。本次对账确认欠款共计332410元。

日报传媒公司在本案中还提交了2018、2019年度的广告刊登明细信息及双方签订的《早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349份、《广西日报广告发布业务合同》32份证明其主张。双方签订的每份合同均对广告刊登日期、规格、颜色、版位、价格及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其中违约责任第6条约定:旗舰广告公司逾期付款,日报传媒公司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暂停刊发旗舰广告公司的广告;旗舰广告公司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日报传媒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旗舰广告公司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本院认为,日报传媒公司与旗舰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日报传媒公司依约刊登了广告,旗舰广告公司负有支付相应广告发布费的义务。经双方结算确认,旗舰广告公司尚欠日报传媒公司经《南国早报》刊登广告的广告发布费3131039元、尚欠日报传媒公司经《广西日报》刊登广告的广告发布费332410元,现日报传媒公司主张旗舰广告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463449元(3131039+332410),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旗舰广告公司逾期支付广告发布费,构成违约,应向日报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日报传媒公司请求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符合双方签订的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履行过程中旗舰广告公司已支付过部分广告发布费,已支付的广告发布费无法确认具体支付时间及对应合同,且双方签订欠款确认函对欠款数额进行确认时亦未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确认,故本院认定违约金应当从双方最终签订欠款确认函确认欠款数额之次日开始计算,具体为:以3131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以346344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463449元;

二、被告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13103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2月10日;以3463449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本案债务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1668元,由原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96元,由被告广西旗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7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利扬

人民陪审员  潘济遍

人民陪审员  罗瑞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丽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