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4946号
原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崔佐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萍,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余款250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蒋蕴杰
审 判 员  银小平
人民陪审员  甘少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冬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