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执87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主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7649300M。
法定代表人:崔佐钧,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南宁市,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戚峰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黄晓莉,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吴翠艳,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武鸣县,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日报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戚峰源、黄晓莉、吴翠艳、**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603执87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自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