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1710号
原告:上海众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大茫6012号2号楼2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睿讯智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6号2号楼5层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睿讯智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众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众有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众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上海众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璞